关于受理首批鄂尔多斯市长期护理保险机构护理定点服务机构申请的通告

日期:2025-05-12    来源: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作者:马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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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受理开展机构护理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首批定点申请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机构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护理定点服务机构的范围包括:
  (一)养老机构,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二)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成为机构护理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注册的法人资格;
  2.配备长期照护师或养老护理员或医疗护理员等护理服务人员及设备设施,护理型床位不少于10张;原则上专职护理员与在院重度失能人员配比不低于1:4;其中具备医疗资质的机构,医师和护士(师)各不少于2人。医疗机构应设置单独的护理区域。
  3.配备专(兼)职长护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在 100(含)人以上的,应当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4.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5.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
  6.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不予受理情形: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3.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者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申请流程
  申请开展机构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按照《鄂尔多斯市长期护理保险机构护理定点服务机构申请材料清单》(附件1)准备相关材料,填写《鄂尔多斯市长期护理保险机构护理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2)、《长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附件3)。各项申请材料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于2025年5月16日前向属地旗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
  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鄂尔多斯市各旗区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如下:
附件1.鄂尔多斯市长期护理保险机构护理定点服务机构申请材料清单.docx
附件2.鄂尔多斯市长期护理保险机构护理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docx
附件3.长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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