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每人380元。
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为集中参保期。参保人员应在集中参保期缴费。缴费参保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集中参保期结束后,动态调整的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人员和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享受政策人员、返贫致贫人口、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和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可以按集中参保期缴费标准参保,不设置待遇等待期。其他人员可以按集中参保期缴费标准参保,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
二、有关人群缴费参保
1.具有本市户籍的特困人员、孤儿、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含动态调整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旗区政府全额资助。
2.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人员和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享受政策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含动态调整人员),实行“先缴后补”缴费模式,参保人员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各旗区按照每人330元进行资助。
3.当年出生的新生儿,执行《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新生儿参保政策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51号)有关规定。同时,按照《鄂尔多斯市“一件事一次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全流程网上办理的通知》(鄂政务发〔2022〕7 号)要求,全面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
4.在校(在园)学生自行参保缴费,由学校(幼儿园)做好参保动员和信息统计工作,不再集中代收。
5.参保人员具有多重身份的,按就高原则资助参保。各旗区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负责代缴人群身份确认及资助参保费用的落实工作。涉及资助参保对象人员身份动态调整的,各旗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通报医保部门并落实资助参保费用。
三、组织实施
1.各旗区要切实加强缴费参保宣传动员,按照“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的原则,做好政策宣传、组织动员和参保缴费工作。各旗区医保部门要牵头组建全民参保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和信息互通,精准摸排本旗区常住人口参保情况,加强组织动员,建立工作台账,全面、动态掌握参保情况。
2.各旗区税务部门按职责征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依托金三社保费征缴系统开通多种缴费渠道,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流程,保障参保群众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蒙速办、税务手机APP、电子税务局WEB端等“线上”缴费,通过税务实体大厅、合作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等)柜台、建设银行裕农通、代收单位客户端、社区(村组)云POS刷卡缴费终端等“线下”缴费。
3.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切实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常住人口,不设置户籍限制。同时,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从源头控制和治理重复参保,提高参保覆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