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纳入信息化管理的重点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孤儿,下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其他救助对象。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一、二级)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低收入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下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城乡医疗救助方式:
1.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门诊医疗救助。
3.住院医疗救助。
★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医药费用须先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合规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的经办服务管理
1.民政、残联、扶贫、退役军人事务、医保等部门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确认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统一到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全市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纳入协议管理范围。
3.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经登记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通过“一站式”结算直接享受救助。
4.因特殊情况需到所在旗区以外医疗机构诊疗的,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诊疗结束后到属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救助。
全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基金包括:
1.上级下拨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
2.市、旗区两级财政投入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3.各级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4.社会捐助资金。
5.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6.其它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政策有效期:
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执行中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