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医疗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近期印发了《关于转发〈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50号),从2022年7月份起,对中小微等企业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参保人医疗保障待遇不受影响。
二、明确缓缴范围和期限。
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7月-9月。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7月费款的企业,可以从8月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限顺延为2022年8月-10月。新办中小微企业缓缴费款所属期限为新办当月至2022年9月。
三、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不降低。
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缴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
四、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医疗保障和税务等部门明确操作流程,确定企业名单。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同时,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