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 53098 号建议的答复函

时间:2024-07-04 10:19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字体:        
蔺觅代表: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水平的建议》悉。经 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城乡居民住院起付线,提高住院报销比例的建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 发〔2022〕5 号,下称《意见》)明确要求,要完善公平适度的 待遇保障机制,推进法定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要规范政 府决策权限,科学界定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金支付项目和标 准,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法定化、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严格 执行基本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纠正过度保障和 保障不足问题。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适应、与 各方承受能力相匹配、与基本健康需求相协调的筹资机制,坚决 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规定 住院起付线为区内一、二、三级、区外定点医疗机构 200 元、400 元、600 元、800 元,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 90%、80%、70%、68% 比例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 低 50%,第三次及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 100 元。符合国家自 治区关于住院起付标准、待遇支付政策的相关规定,符合我市城 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稳定运行的工作要求。下一步,待自治区基 本医保省级统筹工作完成后,我市将执行统一政策规定。
  二、关于整合资源,统筹职工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适当提 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待遇水平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医保的制度建设、筹 资方式、基金管理、参保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均有明确规定, 参保人应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意见》明确要求,要坚持和 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 算。因此, 暂无法统筹职工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三、关于达拉特旗人民医院和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与我市其他 旗县医院统一报销比例不一致的建议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 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出应当设立起付标准、最高支付 限额和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支付比例视医疗机构的级别逐级分 别设置。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支付比例,由统筹地区人 民政府确定。我市按照医疗机构定级,设定了不同的报销比例。 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评定医疗机构等级,达拉特旗人民医院和准 格尔旗中心医院均为三级医疗机构,其它旗县医院为二级医疗机构。目前,报销比例设定符合政策规定和工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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