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洁代表:
您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建 议》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事宜
我市已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参保人 员在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医不设起付线,按医疗 费用 60%予以支付,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 100 元。未定级的乡 镇卫生院、 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参照一级医疗机构执行。
二、关于提高城乡居民门诊待遇保障水平事宜
我市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在开展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基础上,将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进行 分类保障。一是将因分娩、产前检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 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据 实支付,进一步降低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建立健全城乡居民 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对参保居民在二级以下医疗 机构购买符合规定的降压、降糖药物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不 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 70%,高血压、糖尿病、 “两病”并发症的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 300 元、400 元、600 元。 2024 年,扩大居民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增加过敏性鼻炎病种, 保障参保人员门诊医疗需求。二是稳步提高大病患者医疗保障水 平。为促进分级诊疗,医院级别越低报销比例越高,结合我市居 民医保基金可支撑能力,三级医疗机构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 比例为 60%。为降低大病患者医疗负担,我市建立了大病保险、 医疗救助等补充保障政策。其中,大病保险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 付费用超过 1.4 万元部分,按照自付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的原则进行二次补偿,最低报销比例 60%。对困难群众实施分类医疗 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不设起付线, 按照 100%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