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服务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医保支付资格管理事项告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25年3月1日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三、责任程度认定
一般责任人员,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负面情形发生起配合作用的相关责任人员。
重要责任人员,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负面情形发生起主动作用的相关责任人员。
主要责任人员,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负面情形发生起决定作用的相关责任人员。
四、记分标准
相关人员记分建立在医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协议处理的基础上,分为1 - 3分、4 - 6分、7 - 9分、10 - 12分4个档次 。违法违规行为较轻的记1 - 3分;稍重的记4 - 6分;较为严重的记7 - 9分;涉及欺诈骗保等最严重行为的记10 - 12分。
五、修复途径
相关人员可通过参加学习培训和现场参与医保政策宣传活动、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申请修复医保支付资格。
请各医药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医保政策法规和服务协议约定,规范服务行为,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