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欠缴医疗保险投诉 | ||
受理日期: | 2020-12-03 08:47:24 | ||
信件内容 | |||
投诉人于1996年1月1日工作转移到杭锦旗昌汉白电灌站,2012年8月30日拟任杭锦旗黄河灌溉管理局副局长。2018年3月1日,杭锦旗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杭机编发(2018) 108 号文件,成立杭锦旗黄河灌排管理局,将昌汉白电灌站、黄河灌溉管理局、排干管理局职能职责划转至黄河灌排管理局。2019年6月黄河灌排管理局更名为现被申请人杭锦旗黄河灌排服务中心。1995年1月至2015年12月投诉人工作期间,被投诉人没有依法为投诉人建立医保账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被投诉人应当依法为投诉人缴纳医疗保险61590.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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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
一、经我局在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内核查,张俊的医疗保险2010年至2015年五年由昌汉白电灌站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纳,2016年起开始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系统内。
二、1995年至2015年,杭锦旗昌汉白电灌站、杭锦旗黄河灌溉管理局均未给张俊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只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由昌汉白电灌站为张俊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此期间,杭锦旗社保局针对未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下达过征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核定单,但因该单位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支出都来源于水费收入,为了保障工资正常发放,职工的医疗保险单位按当年城镇居民标准缴纳,未按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缴纳。该单位在为职工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期间,每年提取一定的资金作为职工的医疗保险金,内部制定了相应的核销办法,缓解当年医疗费支付压力。
三、我局通过与张俊本人沟通了解基本情况,此次张俊投诉杭锦旗黄河灌排服务中心,请求我局责令杭锦旗黄河灌排服务中心限期缴纳张俊1995年1月至2015年12月基本医疗保险并追加基本医疗保险金法定利息或赔偿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因该事宜属于企事业单位用工与员工关系问题,杭锦旗医疗保障局建议:一是杭锦旗水务系统涉及人数较多(140人左右),建议张俊本人与旗水利局(黄河灌排服务中心)协商解决。二是1995年至2015年医疗保险以前曾归口人社部门,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故转杭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处理。
杭锦旗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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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日期: | 2020-12-10 00:00:00 | 受理部门: | 杭锦旗医疗保障局 |
受理状态: | 已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