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2-05-12 16:28 来源: 【字体: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全市定点医药机构、随机选派医疗保障部门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抽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坚持依法监管。随机抽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监督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随机抽查时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 

坚持公开透明。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抽查,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公开,并纳入信息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正确引导定点医药机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

坚持协同推进积极运用大数据,以信息化、智能化提升随机抽查的效率和效果,探索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开展随机抽查的工作机制,建立与智能监控和综合监管的联动,加强部门合作推进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做好与其他执法部门之间的相互衔接,形成联动协同的监管格局。

第三条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医保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和文件要求,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的原则,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随机抽查权限、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具体实施随机抽查时,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作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和现场检查表。 

第四条 随机抽取的方式,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每次现场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并重新抽取新的执法人员。检查对象和检查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抽签、电脑随机抽取等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随机确定抽查对象。抽查采取定向和不定向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组织实施。定向抽查根据设定条件,随机确定抽查对象;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执法人员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作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和现场检查表,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第五条 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第六条 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抽查人员应限期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向检查对象反馈,并向社会公布,确保随机抽查过程的公平、公正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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