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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鄂尔多斯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文 号 时效性
概 述

鄂尔多斯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时间:2022-05-10 16:25 来源: 【字体: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保局:

        现将《鄂尔多斯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印发给你,各地可参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4日

   

  

  鄂尔多斯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1】2号)精神,为保障市本级公务员医疗待遇,结合市本级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原则

  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为确保市本级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筹集标准要逐步提高;医疗补助经费统筹使用。

  第三条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及人员。

  (四)经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及人员。

  第四条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和用途

  (一)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根据市本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6%.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确定的筹资标准筹集并列入市本级财政当年预算。由市财政局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向市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医保局)核拨。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用于补助以下开支: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范围及支付标准,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

  支付限额之和以上部分的住院(含比照住院)医疗费用。

  2.市本级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厅级)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正高级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全面体检医疗费用;文革基残等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额外负担1000元医疗保险照顾费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每两年一次健康体检发生的费用。

  3.市本级公务员因工伤、职业病、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市本级公务员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应缴纳的费用。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管理。

  第五条医疗补助标准

  (一)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范围及支付标准等规定,其开支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比照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和(33万元)以上部分补助90%.

  2.市本级公务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启动前,因工伤、职业病享受的补助包括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

  所发生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00%.

  3.市本级公务员因生育(含引产和流产)享受的补助包括当期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00%)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其中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的发放按照流产400元,顺产700元,剖宫产、难产、多胞胎1300元标准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男职工假期津贴。

  4.市本级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厅级)发生的符合

  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90%的比例进行补助。

  (二)为市本级公务员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标准为每

  人每年100元。

  第六条医疗补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一)市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行政管理职能,要加强对具体经办工作的考核、监督

  与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医疗补助经费的核拨,并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三)市医保局负责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预决算、财务会计、内部审计等制度和其它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和管理工,既要方便公务员就医,及时结算有关费用,又要按规定严格控制费用开支,努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保证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落实。

  (四)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工作。

  第七条各旗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公务员医疗补

  助办法。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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