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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的通知
文 号 时效性
概 述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2-05-10 16:21 来源: 【字体:        

各旗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旗区、开发区(园)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分局:

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将鄂尔多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作出如下调整,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2015年12月31日前以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 ,且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0年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2016年1月1日后以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5年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2000年1月1日前在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认定为准。

征缴政策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国家、 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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