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医疗保障局,局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2022 年 2 月 7 日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55 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以职工身份参保人员,包括以职工身份参保的流动参保人员,不包括灵活就业人员。
二、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退休的以职工身份参保人员,应
按原政策缴费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用人单位不需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清算缴费年限。
三、2022 年 1 月 1 日(含)后退休的以职工身份参保人员, 用人单位不需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按照征缴政策调整规定执行。
缴费年限不足的,应按退休时上年度缴费标准(个人缴费基数,包括基本医保和大额医疗,不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一次性 补齐。
四、视同缴费年限按组织人社部门退休审批结果为准。行政 事业单位人员,可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为依据;企业单位 人员,可按社保系统缴费年限证明为依据。五、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按原政策规定执行。2022 年 1月 1 日(含)之后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2000 年 1 月 1 日以前相关工作经历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可按社保系统缴费年限证明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