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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解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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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解读的通知

时间:2022-05-10 16:19 来源: 【字体:        

各旗区医疗保障局,局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2022  2  7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政策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55 ,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以职工身份参保人员,包括以职工身份参保的流动参保人员,不包括灵活就业人员。

二、2021  12  31 日前退休的以职工身份参保人员,应

按原政策缴费至 2021  12  31 日。自 2022  1  1 日起,用人单位不需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清算缴费年限。

三、2022  1  1 (含后退休的以职工身份参保人员, 用人单位不需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按照征缴政策调整规定执行。

缴费年限不足的,应按退休时上年度缴费标准(个人缴费基数,包括基本医保和大额医疗,不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一次性 补齐。

四、视同缴费年限按组织人社部门退休审批结果为准。行政 事业单位人员,可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为依据;企业单位 人员,可按社保系统缴费年限证明为依据。五、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按原政策规定执行。2022  1 1 之后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2000  1  1 日以前相关工作经历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可按社保系统缴费年限证明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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