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信息分类
发文机构 成文日期
标 题 鄂尔多斯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文 号 时效性
概 述

鄂尔多斯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2-09-02 17:25 来源: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字体:        
 政策出台背景: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发〔2020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盟市级统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01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内容包括七章十七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收支、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

基本原则: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纳入信息化管理的重点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孤儿,下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其他救助对象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低收入重度(一、二级)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低收入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下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城乡医疗救助方式

1.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门诊医疗救助。

3.住院医疗救助。

★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医药费用须先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合规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的经办服务管理

1.民政、残联、扶贫、退役军人事务、医保等部门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确认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统一到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全市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纳入协议管理范围

3.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经登记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通过“一站式”结算直接享受救助。

4.因特殊情况需到所在旗区以外医疗机构诊疗的,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诊疗结束后属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救助

全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基金包括:

1.上级下拨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

2.、旗区两级财政投入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3.各级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4.社会捐助资金

5.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6.其它城乡疗救助资金。

政策有效期:

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执行中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网站地图 友情链接
  • 国家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网站
  • 主办: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咨询电话:0477-8586780  

    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鄂尔多斯大街与民和路交汇处市医疗保障局10楼

    蒙ICP备19004183号-1     蒙公网安备 15060102000103号  网站标识码:150600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