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广大市民朋友:
处方药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这类药物通常具有一定风险性,如毒副作用较强、易产生依赖性等。医生能依据患者的具体病情、身体状况等因素,精准确定药物剂量、使用方法和疗程,保障用药安全,避免不良反应;同时实现精准治疗,提高治疗效果;处方作为医疗记录的重要部分,便于跟踪病情、调整治疗方案,推动医学研究;此外,凭借处方能加强药品监管,规范药品流通,防止处方药的滥用和非法交易,维护公众健康。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 关于落实医保药品外配处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4〕10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外配处方服务与管理,加快推进电子处方中心建设。定点零售药店凭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的药品,符合规定的可以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暂不接受自治区以外医疗机构外配处方。自2025年1月1日起,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2024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4〕21号)要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未执行处方外配相关规定的;拒绝为享受相应待遇的参保人员结算医保费用的;无正当理由拒绝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直接结算医保费用的。有以上情形的,约谈定点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督促其限期整改。定点零售药店若违反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规定且相关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不按处方配药、使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无资质人员开具处方配药等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我市购买处方药的途径有三种。
途径一:选择在自治区内定点互联网医院开具电子处方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需在互联网医院完成在线复诊(注:互联网医院首诊时,患者需自行上传相关诊断及检查化验结果)。完成复诊后,互联网医院即可出具电子处方,随后由药店药师对电子处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便可进行购药结算。
途径二:选择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电子处方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一步,患者选择开通处方流转的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包括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门诊部和诊所等。医保医师诊断后开具电子处方,药师审方,随后将电子处方上传至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
第二步,患者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调剂取药。若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购药;若选择定点零售药店,到店后由药店药师审核电子处方,审核通过即可进行购药结算。
途径三:选择在未开通电子处方流转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纸质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纸质处方须经本院医保医师签名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后,到定点零售药店登记纸质处方信息,经药店药师审核后进行购药结算。
慢性病患者购药,首次确诊慢性病的患者,需前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责任医师诊断后,对于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固定药物的慢性病患者,经责任医生评估,可开具不超过 12 周的长期处方。药物购买按上述途径二和途径三进行。
已患慢性病的患者复诊时,可前往首次出具诊断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 “简易方便门诊” 复诊购药。目前,鄂尔多斯市有50家定点医疗机构设有 “简易方便门诊”(附件)。
也可到互联网定点医院进行线上复诊,药物购买按照途径一进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开通简易方便门诊名单
针对失能等特殊群体,若遇特殊情况需代购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应详细记录代购人和参保人的身份证号、代购药品原因等信息,记录完毕后由代购人签字确认,即可为他人代购药品。相关记录由定点医药机构妥善留存,以备核查。
市医保局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市民健康放在首位。高度重视并积极回应市民朋友的诉求,经深入调研分析,从多维度精准发力,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举措,全力保障大家日常购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