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4月12日我局联合民政、财政共同印发《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内容包括七章十七条,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四统一”的市级统筹,即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收支、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办法》定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办法》规定,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为:纳入信息化管理的重点救助对象和其他救助对象。其中:重点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简称低保对象);其他救助对象,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一、二级)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低收入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城乡医疗救助方式分为三种: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