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开展居家护理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申请受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受理申请的范围为具备居家护理服务能力且有服务意愿的长护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以及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
二、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注册的法人资格;
2.配备长期照护师或养老护理员或医疗护理员等护理服务人员及设备设施,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在本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年龄段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应自主聘用或者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建立相应的医护力量,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
3.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长护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
4.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5.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
6.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不予受理情形:
1.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3.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者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申请开展居家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按照《鄂尔多斯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定点服务机构申请材料清单》(附件1)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填写《鄂尔多斯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2)、《鄂尔多斯市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附件3)。各项申请材料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在有效期内。
四、定点数量
按照服务资源和服务需求相匹配原则,合理配置居家护理服务机构数量。首批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原则上不超过7家。如满足基本条件的申请机构超出7家,则按《鄂尔多斯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定点服务机构综合审核表》(附件4)的差异化指标得分高低确定机构入围。
五、受理日期
集中受理日期为2025年11月4日至2025年12月3日,逾期不再受理。
六、受理地址及联系人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鄂尔多斯大街与民和路交汇处市医疗保障局11楼,联系人:马子琴。
七、审核公示
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通过书面查验、现场核查、集体评议等形式对申请机构开展综合审核。审核小组成员由长护管理、养老服务、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构成,审核结果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将审核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协议的居家护理长护服务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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