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工作方案》(鄂医保发〔2021〕14号)和《鄂尔多斯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暂行管理办法》(鄂医保发〔2021〕28号)要求,经旗区医疗保障部门初审,市医疗保障局复审后,现将结果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期限:2023年10月7日—2022年10月11日(5个工作日)
二、公示受理单位: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1008办公室)
三、公示要求
1. 如有情况反映请以书面、电话或来人等方式向受理单位反映。
2. 反映人必须用真实姓名,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具体。
3. 受理人员对反映人和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对反映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公开的问题,将认真调查核实。
四、受理电话及时间
0477—8125352(业务咨询)
0477—8586835(纪检监督)
工作日9:00—12:00 14:00—17:30
特此公示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