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鄂尔多斯市“双通道”管理 药品目录的通知

日期:2023-03-3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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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 年)的通知》(内医保发〔2023〕4 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10 号)要求,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在我市顺利落地,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用药需求,现就我市“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调整“双通道”管理门诊特殊用药目录
  在原有“双通道”管理门诊特殊用药目录中 192 种药品的基础上,将醋酸艾替班特注射液、 拉那利尤单抗注射液、 伊奈利珠单抗注射液、美泊利珠单抗注射液等 25 种国家谈判药品调整纳入我市“双通道”管理门诊特殊用药目录(见附件 1 )。
  二、 调整“双通道”管理门诊慢性病用药目录
  将不在我市“双通道”管理门诊特殊用药目录中的自治区“双通道”管理药品纳入我市“双通道”管理门诊慢性病用药目录(见附件2 )。“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市医疗保障局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
  三、 管理要求
  1、各旗区医疗保障局要将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保障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围,明确药品供应主体和责任。建立健全“双通道”管理定点医药机构,谈判药患者用药备案、审核流程等管理工作。
  2、市医疗保障监测中心要及时配置“双通道” 管理药品医保专网各项信息参数,确保患者在购药过程中直接销,做好“双通道” 管理用药的日常监测工作。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要指导旗区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双通道” 管理药品相关工作。市医药采购和基金结算中心要做好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保资金拨付工作,保证“双通道”管理用药统筹基金及时结算,督促公立医疗机构及时配备“双通道”管理药品。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鄂尔多斯市“双通道”管理门诊特殊用药目录
      2、鄂尔多斯市“双通道”管理门诊慢性病用药目录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 年 3 月 30 日印发
附件1:鄂尔多斯市“双通道”管理门诊特殊用药目录.xls
附件2:鄂尔多斯市“双通道”管理门诊慢性病用药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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